(一)对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的程序审查。第一、是否是在完备的法律手续条件下搜集的。第二,如需专门的科学技术鉴定方能确认其效力的物证、书证,还必须审查是否经法律规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或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二)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词证据进行程序审查。必须注意获取证据过程中,证人、被害人是否受到他人的威胁或其它不良因素影响,犯罪嫌疑人有无被刑讯逼供等情形,以及取证人员在取证中有无指认、诱证或者其它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三)对视听资料证据 程序审查,一是审查其形式是否完备,手续是否齐全。二是审查判断收集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
(四)对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证据的审查。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对司法机关交付的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应从两方面考虑:
第一,鉴定物是否客观真实,即是否确与案件事实有真实的关联性。
第二,检验、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 查所作的记录。对勘验、检查笔录证据的审查,一是审查勘验、检查是否全面、准确;二是勘验、检查的现场是原始现场或是被破坏后的现场及破坏程度;三是勘 验、检查中提取、获取的物品、痕迹,是否确是犯罪过程中所遗留。
(五)对视听资料证据的审查。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照相方法记录的声音、图 像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审查视听资料应把握:
第一,审查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必要时,应将视听资料送技术部门鉴定,确定真伪。
第二,审查视听资料的来源。重点查明视听资料制作人的身份、职业与基本情况,是否具备制作视听资料的物质和技术条件,特别要查明与犯罪嫌疑人或者案件的处理 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第三,审查视听资料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只有当视听资料证明的事实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成为案件事实重要组成部分的,才能作为刑事诉 讼证据。
综上所述,证据审查是对证据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的审查,是证据运用的基础和前提,证据实体内容的客观性、相关性的审查和收集程序的合法性 的审查互为保证条件,同等重要。在审查时,都必须做到严格、审慎。侦查监督部门要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对每份证据的确认都必须经过与其他证据综合分 析,排除矛盾后方可确定。只有把好审查证据关,才能保证办案质量,严把证据审查关,对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哪些证据材料不合法
(一)作证主体不合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作为证人提供的证言,不符合法律对证据收集、提供主体的规定,是非法证据。
(二)取证程序不合法。以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是不合法的;行政诉讼中,被告向原告和证人收集的证据,因为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这种情况下,收集的证据不合法。
(三)表现形式不合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作出了证据的7种表现形式,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这是从形式上保障证据事实内容的客观性而作出的规定,如不符合以上7种形式,即收集的证据不合法。
(四)证据要件不合法。法律要求应当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法定手续才能成立的书证,还必须符合特定形式。例如,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书证,必须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取得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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